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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调查处理

时间:2022-01-06 14:24:09 点击次数:0
 

  近日,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对2021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暨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专项检查与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行为专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4个检查组对14个设区市及所辖7个县共117家检测机构的118个场所开展检查,并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超资质范围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无资质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检测机构、未提交整改资料的检测机构进行了通报处理。

  一、基本情况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暨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专项检查情况。本次检查,我厅共派出4个检查组,对14个设区市及所辖7个县共117家检测机构的118个场所开展检查。其中,涉及检测机构总部72家,异地试验室45家,共下发检测工作质量整改建议书114份,整改率为97.4%。随机抽查地基基础工程现场检测项目11个,共下发检测工作质量整改建议书5份,整改率为45.5%,涉及5家检测机构;随机抽查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项目14个,现场核查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涉及8家检测机构,下发检测工作质量整改建议书2份,整改率为25%。

  (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行为专项检查情况。本次检查,我厅共派出2个检查组,对全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业务的7家机构开展检查。其中,涉及检测机构总部7家,施工电梯防坠安全器检测点7处,并随机抽查了各检测机构今年以来所检测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各一台。共下发检测工作质量整改建议书7份,整改率为100%。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检测行为不规范。一是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部分检测机构在未取得地基基础检测专项资质的情况下出具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部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已过期,仍出具检测报告。二是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部分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使用错误或不在有效期内的标准规范;部分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项目不全。三是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通过视频监控录像,发现部分检测机构未能查询到检测报告或仪器使用记录所对应的检测过程;部分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显示检测时间与原始记录采集时间不一致;部分检测机构在现场并不具备相应检测条件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的检测结论。

  (二)人员管理不到位。一是检测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部分检测机构现有的检测人员、注册师和工程师及以上人员人数不能持续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二是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部分检测机构报告签字人员与实际试验人员不一致。

  (三)样品管理混乱。一是未按规定管理待检样品。部分检测机构待检样品无*性标识或*性标识信息与委托单不一致;部分检测机构收样后未及时进行养护、试验或对试件养护不到位。二是已检样品管理不到位。部分检测机构已检试件未按要求保存72小时;部分检测机构留样区内的部分试件*性标识信息与委托单不一致。三是部分检测机构违规接收跨区域见证取样检测业务。

  (四)设备、设施与场所环境管理无序。一是检测仪器设备未按要求进行检定/校准或未进行有效确认。部分检测机构未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有效检定/校准;部分检测机构对仪器设备确认依据规范错误,确认的参数、量程和精度不符合相应规范要求。二是检测仪器设备未受控。部分检测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在仪器设备上贴有相应的管理标识和状态标识;部分检测机构设备使用记录无检测样品编号等溯源信息。三是检测环境条件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部分检测机构未能有效控制有温湿度要求试验室的温湿度;部分检测机构未对标养室温湿度记录进行修正。四是检测工作场所不满足试验要求。部分检测机构缺砌块、防水材料等试件成型制备场所;部分机构的检测区域布局不合理或功能分区不明确。

  (五)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管理不规范。一是检测原始记录管理不规范。部分检测机构检测记录、检测报告未按年度统一编号;部分检测机构现场无法提供检测报告对应的原始记录或原始记录填写信息不全、原始记录数据失真;部分检测机构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修改不符合程序要求。二是检测报告结论不正确。部分检测机构出具的混凝土实体检测报告中,抽检构件数量不满足规范规定的按批评定要求,却出具按批评定的结论;个别检测机构检验批量划分错误,将本不是一个批量的构件按一个检验批进行批量检测;部分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未按要求下结论。

  (六)数据传输、远程视频监控达不到要求。一是部分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将资质证书、人员、设备、检测报告和自动采集的检测数据等信息及时上传至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二是部分检测机构视频监控摄像头数量不足,视频监控范围未能按有关要求覆盖规定区域,保存期不足6个月。三是部分检测机构未能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处理意见

  对本次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检查组均已建议检测机构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落实整改。现对存在问题的机构作出如下处理:(一)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的处理。对广西中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17家检测机构(详见附件1),由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等规定予以查处,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载入信用档案,扣减诚信分。违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由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对相应的检测报告进行核验。(二)对超资质范围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的处理。对广西华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2家检测机构(详见附件2),由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载入信用档案,扣减诚信分。违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由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对相应的检测报告进行核验。(三)对无资质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的处理。对容县百盛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等3家检测机构(详见附件3),由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载入信用档案,扣减诚信分。违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由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对相应的检测报告进行核验。(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检测机构的处理。对广西沿海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详见附件4),由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程序撤回其检测资质证书。(五)对未提交整改资料的检测机构的处理。对未提交整改资料的容县百盛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由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督对象,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款规定,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载入信用档案,扣减诚信分。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狠抓整改落实。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对照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以点带面,督促辖区内各检测机构全面自查自纠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报送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我厅将本次检查被处理的检测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进行跟踪检查,组织“回头看”,对于整改不力的将严肃处理。(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强化辖区检测工作,对信用记录不良、投诉举报多、检测行为不规范的检测机构重点监管,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等措施,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和未按规范标准要求开展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守质量底线,切实规范检测市场行为。(三)压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检测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检测工作,制定并严格落实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从机制上杜绝检测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检测全过程质量可追溯要求,严禁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伪造检测数据、违规更改检测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测机构要坚持开展对检测人员常态化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检测工作质量红线意识,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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